不够立案标准,也有民事责任。对方当事人即银行亦可依法追究、起诉。包括采取财产保全、嫌疑人消费等措施。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二、信用卡诈骗行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此处的伪造是指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和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此处的使用是指行为人自己伪造后使用,也可以是明知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此处的作废是指过期作废的信用卡、挂失失效的信用卡和有效期间内停用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
4、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