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失信人员: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 违反消费令的;
6.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如果村支书存在以上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行为,则有可能被认为是失信人员。对于失信人员,将采取一系列法律措施进行惩戒,包括高消费、出境等。因此,如果村支书存在借钱不还等行为,应当及时履行法律义务,避免被列为失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