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此罪的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明确了“人民的判决、裁定”的定义,即指人民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此外,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则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如果被执行人故意隐藏、转移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已向人民提供担保的财产,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等行为,都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人,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此外,根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具有多种拒不执行行为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人民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总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对受害者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对社会的法制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因此,我们应该积极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的判决和裁定,共同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和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