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2. 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正常活动。人民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于你提出的“拒不执行被拘留情形”问题,已经整理出来了,对于那些能够执行却不执行的可以拘留,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书是有法律效力的,对于那些不执行的可以强制执行,有问题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