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具有特定情形之一,如使用诈骗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导致严重后果等,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法律分析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5、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8、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拓展延伸
如何防止微信转账被骗?
为了防止微信转账被骗,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警惕:保持警觉,对不明身份的转账请求保持怀疑态度,特别是来自陌生人的请求。
2.验证身份:在进行转账前,先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可以通过电话、视频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3.确认信息:在转账前,确保对方提供的收款账户信息与对方的身份一致,并核实账户的真实性。
4.使用安全渠道:尽量使用微信官方渠道进行转账,避免通过第三方平台或链接进行转账操作。
5.设置支付密码:为微信支付设置强密码,并定期更改密码,以增加账户的安全性。
6.更新软件:及时更新微信软件以获取最新的安全补丁和功能,以防止被利用漏洞进行攻击。
7.教育自己:了解常见的诈骗手法和,提高自己的识别能力,避免上当受骗。
8.密切关注账户:定期查看微信支付记录,如发现异常转账或未授权的操作,及时联系微信客服处理。
9.密码保护:不要将微信支付密码泄露给他人,避免使用与其他账户相同的密码,确保密码的安全性。
10.寻求帮助:如果发现自己被骗或遇到问题,及时向微信官方客服寻求帮助并报案处理。
以上是预防微信转账被骗的一些常见措施,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记住,保持警觉和谨慎是防范诈骗的关键。
结语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超过2千元属于数额较大,超过3万元属于数额巨大,超过20万元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具备特定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以上是对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构成要素的简要解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提高警惕,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避免成为诈骗的受害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