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土地经营权转让的相关问题以及流程。根据《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转让。转让流程包括提出申请、审核、登记、信息发布、自愿协商、签订合同和鉴证、归档等环节。同时,文章还介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继承的问题,区分了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在继承上的不同规定。
法律分析
一、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转让问题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转让。《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流程是什么
(一)提出申请
1、土地流出方向的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价格、期限、联系电话等,由村流转信息员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报送。
2、土地流入方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土地流转申请表,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办理并向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二)审核、登记
1、流出方土地情况审核按照“属地核实”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
2、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
3、流转价格评估流转土地价格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委托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土地流转价格,作为参考依据。流转面积较大的,可由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4、信息发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根据流转价格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务场所进行信息发布,并约请流转当事人会面,平等洽谈。
5、自愿协商县、乡(镇)土地流转服组织作为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土地流转双方依法自愿当面洽谈流转价格、期限等相关事宜。
6、签订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按程序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
7、鉴证、归档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经乡(镇)鉴证。流转面积较大的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证。合同文本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三份分别由村、乡(镇)县归档备案。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继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拓展延伸
土地经营权转让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对于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根据《农村土地流转法》规定,土地经营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土地经营权转让的价格。土地经营权转让的价格应当遵循市场规律,不能损害农民的利益。
3. 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条件。土地经营权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4. 土地经营权转让的程序。土地经营权转让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公示、审批等环节。
5. 土地经营权转让的变更手续。土地经营权转让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以便于办理相关手续。
总之,土地经营权转让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结语
土地经营权转让问题在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民法典》中都有相应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转让,但需注意未经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流程包括提出申请、审核、登记、价格评估、信息发布、自愿协商、签订合同和鉴证、归档等环节。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但需根据不同方式进行区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2019-08-26)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07-02)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田水利条例(2016-05-17)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县级以上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用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