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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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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有:

1、双方或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行为;

2、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3、其他情况。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判离婚

应当判离婚的情形: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二、因感情不和如何判决离婚

因感情不和而诉讼离婚可通过如下方式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确认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之一,且夫妻一方或双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则视为夫妻感情破裂。

三、第二次起诉离婚什么情况下会判离婚

第二次起诉离婚以下情况会判离婚:(1)夫妻感情破裂;(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5)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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